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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丨《滄州市大運河文化遺產保護若干規定》將于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 發布時間:2022-06-03
      • 來源:滄州人大

      滄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滄州市大運河文化遺產保護若干規定》已經2022年5月27日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批準,現予以公布,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滄州市人大常委會

      2022年6月2日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于批準《滄州市大運河文化遺產保護若干規定》的決定

      (2022年5月27日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審查了滄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請批準的《滄州市大運河文化遺產保護若干規定》,該規定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規不抵觸,決定予以批準,由滄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滄州市大運河文化遺產保護若干規定

      (2021年10月27日滄州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2022年5月27日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了加強大運河文化遺產保護,促進大運河文化傳承和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相關規劃綱要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大運河文化遺產的保護、管理和利用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大運河文化遺產,包括:

      (一)連鎮謝家壩世界文化遺產點;

      (二)大運河河道本體;

      (三)大運河水利工程設施遺存;

      (四)大運河附屬遺存:包括古建筑、近現代建筑、古遺址、古墓葬、石刻、窯址、原生景觀以及各類伴生歷史遺存;

      (五)大運河非物質文化遺產;

      (六)其他大運河相關遺產:包括歷史街區村鎮、工業遺產等。

      第三條  大運河文化遺產保護堅持統籌管理、統一規劃、分級負責、突出保護、強化傳承、合理利用的原則,維護大運河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延續性。

      第四條  大運河文化遺產實施整體性保護,發揮水利工程設施遺存的功能價值,保護大運河附屬遺存,保持大運河相關遺產的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維護大運河的自然生態和景觀環境。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大運河沿線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大運河文化遺產的保護、管理和利用,應當將其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鼓勵通過社會捐贈等方式籌集大運河文化遺產保護資金,專項用于大運河文化遺產保護。

      第六條  市大運河文化帶建設主管部門按照本規定和市人民政府的授權,具體負責統籌協調滄州大運河文化保護傳承利用工作,組織推進大運河文化帶建設。

      大運河沿線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確定本轄區內的大運河文化帶建設主管部門,具體負責綜合協調和組織推進大運河文化帶建設相關工作。

      第七條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按照本規定,具體負責本轄區內大運河文化遺產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

      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生態環境、水務、氣象、交通運輸、農業農村、城市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大運河文化遺產保護的相關工作。

      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大運河文化遺產保護專家咨詢制度。

      編制大運河文化遺產保護規劃和保護名錄、決定保護區劃內的重大工程建設、重大產業布局或者其他重大事項前,應當聽取專家意見或者進行評估論證。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大運河文化遺產的義務,有權舉報、勸阻和制止破壞大運河文化遺產的行為。

      鼓勵各類媒體、文化教育機構和志愿服務組織等開展大運河文化遺產保護和宣傳活動,提高公眾對大運河文化遺產的保護意識。

      第十條  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大運河文化帶建設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編制完成市大運河文化遺產保護規劃,經充分征求意見后報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并報上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備案。

      市大運河文化遺產保護規劃經批準公布后,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原編制和報批程序執行。

      第十一條 市大運河文化遺產保護規劃應當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大運河文化遺產的構成、現狀評估;

      (二)分類分段分級保護的重點、標準和措施;

      (三)依法為大運河文化遺產保護名錄中不可移動文物劃定大運河文化遺產保護區劃,明確其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的具體范圍,限定土地利用強度和建設規模;

      (四)遺產展示、考古和綜合環境整治等規劃以及相關規劃建議;

      (五)保護規劃分期實施方案。

      第十二條  市大運河文化遺產保護規劃應當符合國家和省級大運河相關規劃,并與市國土空間規劃、市大運河文化保護傳承利用實施規劃等市級相關規劃相銜接。

      第十三條  大運河文化遺產保護實行名錄制度。

      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大運河文化帶建設、水務等部門以及大運河文化遺產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組織普查、編制和修訂保護名錄,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大運河文化遺產保護名錄應當包含名錄檔案、保護方案、警示名單等。

      第十四條  對已列入保護名錄的保護對象,因保護和管理不善,致使真實性、完整性和延續性受到損害的,應當列入警示名單。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對保護和管理工作中存在問題制定整改措施,責令相關部門限期改進保護管理工作。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與大運河相關且具有保護價值的對象,可以向所在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建議列入保護名錄。

      收到建議后,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進行勘驗,具有保護價值的,依照本規定列入保護名錄。

      第十六條  市、縣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市大運河文化遺產保護規劃統一設置大運河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標志和保護范圍、建設控制地帶的邊界界樁,并建立大運河物質文化遺產所在地展示系統,向公眾提供真實、完整的大運河文化遺產信息。

      禁止涂污、損壞、擅自移動或者拆除大運河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標志、界樁。

      第十七條  在大運河文化遺產保護區劃內進行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市大運河文化遺產保護規劃要求。

      大運河文化遺產保護區劃內建設項目的布局、高度、體量、造型與風格等,應當與大運河文化遺產的歷史風貌和景觀環境相協調。

      第十八條  在大運河文化遺產保護區劃內進行工程建設的,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有關規定。建設工程選址應當盡可能避開不可移動文物;因特殊情況不能避開的,應當盡可能實施原址保護,采取影響最小的建設方案。

      第十九條  在大運河文化遺產保護范圍內,除依法開展下列工程建設外,不得進行其他建設:

      (一)大運河文化遺產保護和展示、歷史文化街區整治、景觀維護、環境整治工程;

      (二)防洪排澇、清淤疏浚、堤頂道路、水利工程設施的維護,水文水質監測設施、氣象監測設施工程;

      (三)航道和碼頭設施、跨河橋梁和隧道、水上交通安全設施工程,管線設施工程;

      (四)居民住宅修繕。

      第二十條  在大運河文化遺產保護區劃內,不得建設危害大運河文化遺產安全或者污染大運河文化遺產環境的設施。

      已有的危害大運河文化遺產安全或者污染大運河文化遺產環境的設施,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大運河沿線縣(市、區)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處理。

      第二十一條  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大運河文化遺產保護應急預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十二條  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全市統一的大運河文化遺產監測預警平臺,加強日常監測、定期監測和反應性監測。

      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交通運輸、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氣象、水文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開展大運河文化遺產保護相關專業監測工作,及時將監測數據納入大運河文化遺產監測預警平臺。

      第二十三條  市、縣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當對大運河文化遺產實施日常巡查,發現存在問題或者涉嫌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處理;不屬于職責范圍的,應當書面告知維護管理單位或者有管轄權的部門。相關單位或者部門收到書面告知后,應當進行處理或者依法立案查處,并及時反饋處理結果。

      第二十四條  大運河文化遺產的使用人或者所有權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保護義務,做好大運河文化遺產的日常維護、修繕工作。

      第二十五條  大運河文化遺產保護區劃內的閘、壩、堤岸、碼頭、涵洞等水利工程設施和橋梁、欄桿、道路、綠化、公共衛生、標識等市政設施,由市人民政府及大運河沿線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維護管理單位或者所有權人負責維護、管理。

      水利工程設施、市政設施破損或者存在安全隱患的,維護管理單位或者所有權人應當及時組織修復,并確保與大運河文化遺產景觀環境相協調。

      第二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及大運河沿線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大運河及其支流的全域管理和河道綜合整治。各級河長對責任河段管理保護負直接責任,組織推進大運河保護工作。

      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大運河文化遺產保護區劃內從事以下活動:

      (一)刻劃、涂污或者損壞文物;

      (二)擅自遷移、拆除不可移動文物;

      (三)損毀、破壞閘、壩、堤岸等水利工程設施,水文、水質、氣象等監測設施,通訊、照明、防護、警示等設施;

      (四)擅自進行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鉆探、采砂、取土、開墾等作業;

      (五)擅自占用、填堵、拆毀、覆蓋、圍擋河道或者其他影響河道管理的行為;

      (六)排放、傾倒水污染物、工業廢渣、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

      (七)在運河河道內清洗裝貯過油類、有毒污染物的車輛、容器或者其他物品;

      (八)在運河灘地、岸坡堆放、存貯固體廢棄物或者其他污染物;

      (九)其他破壞大運河文化遺產及其景觀環境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  實施大運河河道本體重要點段保護修復工程。文化和旅游、大運河文化帶建設、城市管理、水務、生態環境等部門應當根據職責分工,對大運河河道本體重要點段進行保護維修、清淤疏浚和污染防治。

      第二十九條  大運河文化遺產的利用應當符合市大運河文化遺產保護規劃和遵循科學、合理、可持續發展的原則,與文化、商貿、旅游等產業協調發展。

      鼓勵依法開展有利于大運河文化遺產保護和文化傳承的活動。

      第三十條  市人民政府與大運河沿線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對大運河沿線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調查、發掘、整理和研究,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檔案,組織大運河傳統民俗節慶活動,保護大運河傳統文化。

      第三十一條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成立大運河非物質文化遺產研究機構,設立展示和傳承場所,整理和出版有關技藝資料,舉辦研討、展演和交流等活動。

      鼓勵和支持省內外其他地區具有特色的大運河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在本市傳承、傳播,并與本土文化融合發展。

      第三十二條  教育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文化和旅游、科技、宣傳等主管部門,組織中小學開展與大運河文化遺產相關的教育和教學活動,提高青少年遺產保護知識水平,增強文化自信。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擅自遷移、拆除大運河文化遺產保護名錄中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尚不構成犯罪的,由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對其他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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